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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动力管道GCD的有关问题

文章录入: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文章来源:压力管道许可证咨询网  添加时间:2020/12/19
监管问答:关于动力管道GCD的有关问题
问: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中注一:有关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参数级别表内,动力管道许可级别现规定为GCD;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设〔2019〕 32 号)”附件1 “新旧生产单位许可项目对应表” 中,原许可级别GD1,新许可级别现规定为GCD。因此,现有几个问题需咨询。
1.原许可级别GD2,也就是设计压力小于6.3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的蒸汽及汽水介质管道,现在其许可级别是否不属于GCD,若是,那又划到哪个许可级别?
2.火力发电厂以外的工业装置内,驱动透平或膨胀机等去发电或去带动压缩机的介质的管道是否也属于动力管道GCD?
答: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动力管道都属于GCD类动力管道,包括原GD1和GD2级动力管道;
2.请根据设计文件及相应参数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动力管道;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还应满足《市监特函〔2018〕515号》《市监特设函〔2019〕849号》文件的要求。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